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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何产洪、吴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产洪,吴丽英,徐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产洪,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琛斌,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丽英,女,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追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筱,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上诉人何产洪因与被上诉人吴丽英、原审被告徐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产洪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产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产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上诉人何产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伟审 判 员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