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王禄权与马皓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禄权,马皓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王禄权,男,汉族,1989年8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马皓严,男,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截至2015年9月11日的利息30600元及逾期罚息(自2015年9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损失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12元和保全费102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惠州××××房产(房产价值与本案标的相差太大,暂不宜处分),期限至2018年9月24日。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