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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国旺与申超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旺,申超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400号原告:程国旺,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申超只,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程国旺与被告申超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程国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国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旺撤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计1037.5元,由原告程国旺负担。审 判 长  魏志强审 判 员  张志霞人民陪审员  卫法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