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础群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础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58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础群,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2016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3日涉嫌犯盗窃罪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础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渝0103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础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础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一千四百五十七元。原审被告人陈础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周晋川、代理检察员胡丹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础群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陈础群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陈础群自愿撤回上诉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陈础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础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础群撤回上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刑初6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赟珏审 判 员 尹 华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晓威书 记 员 曾琬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