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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侯宏江、侯万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侯宏江,侯万云,侯军风,张长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89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闫现军,系该社职工。被告侯宏江,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侯万云,女,汉族,1979年10月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侯军风,女,汉族,1978年5月2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长江,男,汉族,1967年3月26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侯宏江、侯万云、侯军风、张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