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承祖与李增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承祖,李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承祖,男性,汉族,1941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增虎,男性,汉族,1963年08月0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承祖与李增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增虎归还申请人借款9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增虎常年外出打工,去向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可随时恢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03执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