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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承祖与李增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承祖,李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承祖,男性,汉族,1941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增虎,男性,汉族,1963年08月0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承祖与李增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增虎归还申请人借款9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增虎常年外出打工,去向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可随时恢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03执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