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大军与李二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军,李二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396号原告:李大军,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青,河北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二军,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军诉被告李二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文肖人民陪审员 王欣平人民陪审员 郭艳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