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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大军与李二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军,李二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396号原告:李大军,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青,河北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二军,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军诉被告李二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文肖人民陪审员  王欣平人民陪审员  郭艳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