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80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发红与被告关有国、关胜国合伙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红,关有国,关胜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704号原告:李发红,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关有国,男,1972年1月23日生,藏族。被告:关胜国,男,1975年7月1日生,藏族。原告李发红与被告关有国、关胜国合伙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发红于2017年7月23日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解决,并当庭履行,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发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