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发红与被告关有国、关胜国合伙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红,关有国,关胜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704号原告:李发红,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关有国,男,1972年1月23日生,藏族。被告:关胜国,男,1975年7月1日生,藏族。原告李发红与被告关有国、关胜国合伙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发红于2017年7月23日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解决,并当庭履行,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发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