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饶建辉与郑州建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毛恒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建辉,郑州建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毛恒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082号原告:饶建辉,男,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建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环路东、黎明路北12幢2单元3层301号。法定代表人:史皓。被告:毛恒昌。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建辉与被告郑州建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毛恒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建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建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饶建辉负担。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