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桂林益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桂林益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荔浦县利百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何林聪,卢昶年,卢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负责人:卢静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桂林益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何林聪。被执行人荔浦县利百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法定代表人:卢昶年。被执行人何林聪,男,196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卢昶年,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卢桦香,女,198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林益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荔浦县利百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何林聪、卢昶年、卢桦香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执行标的担保物位于(证号:荔国用(2012)第Bc12012号,使用面积:4177.08平方米),因该土地使用权人荔浦县利百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即将进入破产程序,涉及该土地有多起民事纠纷尚未了解,该土地不宜拍卖。现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05民初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或本案担保物适宜拍卖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