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2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经伟申请执行骆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经纬,骆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陈经纬,男,1946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干沟民生路。被执行人骆大敏,女,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住本县城关镇兴电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经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骆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骆大敏自愿承诺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23执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罗万金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