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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忠华与被执行人陈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212号申请执行朱忠华,1956年8月11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陈志栋,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朱忠华与陈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苏0114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志栋于2018年2月10日前偿还二万元,2018年8月10日前至少再偿还二万元,2019年2月10日前至少再偿还三万元,2019年8月10日前至少再偿还三万元,2020年2月10日前至少再偿还四万元,2020年8月10日前至少再偿还四万元,2021年2月10日前至少再偿还五万元,2021年8月10日前至少再偿还五万元,2022年2月10日前尽量还清所有本金。关于利息待本金还完之后双方再协商,以上协议如有一期未履行,则朱忠华有权就剩余债权一次性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7月27日朱忠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