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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武某某,男。刘某某申请执行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24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申请书,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欠款52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某某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履行完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书面确认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24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武某某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柳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