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帅杰、河南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帅杰,河南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73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帅杰,男,汉族,1985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北花坛汽车站北隔壁龙腾小区。法定代表人:梁现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武伟,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上诉人王帅杰因与河南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9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帅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其撤回对河南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本院认为,王帅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帅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王帅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广云审判员 杨元卿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