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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春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刑初11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春凤,女,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延检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张春凤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延中公路新立村桥北335米处,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右侧沟内,造成被害人杨占华(女,殁年59岁)颅脑损伤出血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黑龙江省延寿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杨占华符合生前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出血死亡。延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延公交认字【2016】第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张春凤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杨占华、安忠荣、张春娥无责任。案发后,经侦查,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春凤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春凤与被害人杨占华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杨占华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并取得了其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春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收据、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张春凤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延寿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春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春凤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家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春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延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学辉书 记 员 吴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