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巧香与张廷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巧香,张廷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525号申请人:马巧香,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打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昊,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廷春,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民族及职业不详,住银川市永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巧香与被申请人张廷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廷春所有的×××号车辆(车辆识别代码×××)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万元)。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的某住宅一套(价值25万元)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有错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廷春所有的×××号车辆(车辆识别代码×××)的车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李东学所有的位于某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