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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晋中市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冬至、陈希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市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冬至,陈希荣,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赵永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3837号原告晋中市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216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兆恒,山西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冬至,男,1958年11月11日生,汉族,阳泉市居民,住阳泉市。被告陈希荣,女,1958年5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辛村乡南伏恩村村民,住阳泉市。被告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石门口南坪村。法定代表人陈冬至,该公司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玲玲,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郊区大阳泉村。法定代表人陈冬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阳泉市郊区大阳泉村。投资人陈国强,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永成,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张铭,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市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冬至、陈希荣、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赵永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冬至、陈希荣、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赵永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中市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冬至、陈希荣、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赵永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950元,减半收取864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1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吉太审 判 员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姚润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