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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汇根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汇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999号原告:李汇根,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家兴,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住所地泰和县白凤大道188号。原告李汇根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汇根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汇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汇根负担。审判员  刘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薇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