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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卢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冯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6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6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凡林审 判 员 崔明明审 判 员 苏力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妍婷书 记 员 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