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上水低碳生态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湖南上水低碳生态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122号原告: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上水低碳生态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渡假区白鹤山乡。法定代表人:朱慧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上水低碳生态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文国银审判员 文晓桃审判员 李设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