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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静与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689号原告:张静,男,1991年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267364XQ。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原告张静与被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