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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冉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冉艳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39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启月街288号紫金东方商务广场1幢3层303。法定代表人:朱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康,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艳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冉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89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海锋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周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家文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