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2执117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山东兴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山东兴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方实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庆,武传兰,武传宝,李发珍,相鸿文,牟敦芬,孙全先,王兆升,刘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117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被执行人:山东兴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市方实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维庆。被执行人:武传兰。被执行人:武传宝。被执行人:李发珍。被执行人:相鸿文。被执行人:牟敦芬。被执行人:孙全先。被执行人:王兆升。被执行人:刘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兴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方实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庆、武传兰、武传宝、李发珍、相鸿文、牟敦芬、孙全先、王兆升、刘骏进出口押汇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山东兴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押汇款本金272万美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用127942元;被执行人日照市方实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庆、武传兰、武传宝、李发珍、相鸿文、牟敦芬、孙全先负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各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相鸿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烟台路支行21×××03账户内的存款1701元扣划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庆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