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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冬卫与佛山市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冬卫,佛山市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152号原告:马冬卫,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被告:佛山市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范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冬卫与被告佛山市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冬卫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乔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