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张远祥与杜瑞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祥,杜瑞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401号原告:张远祥,曾用名张六成,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从江县。被告:杜瑞波,男,1974年3月20日,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贵州省从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俭(系杜瑞波大嫂),住址贵州省从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锋,从江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祥诉被告杜瑞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祥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远祥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张远祥负担。审 判 员 滕黎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开中书 记 员 杨秀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