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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行审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与济南玉平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济南玉平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章丘区。法定代表人李良阁,局长。委托代理人范勇,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炎立,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玉平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法定代表人乔光英,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济南玉平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30日以被执行人济南玉平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电线、电缆专用铜丝制造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由,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章环罚字20160726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责令停产停业;2、罚款壹拾万元整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定,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章环罚字2016072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玉平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1月,章丘撤市设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更名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章环催字[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章环罚字201607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章环罚字2016072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金花审 判 员  巩传江人民陪审员  郭兴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凯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