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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辖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西灵石亨泰荣和金属压铸件有限公司与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灵石亨泰荣和金属压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辖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富昌路76号。法定代表人:肖忠庶,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灵石亨泰荣和金属压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法定代表人:冯春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灵石亨泰荣和金属压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9民初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王 官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