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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树杉与孙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杉,孙玉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初3275号原告:李树杉,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琦,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红,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树杉与被告孙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杉及其诉讼代理人董琦、被告孙玉红的诉讼代理人李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树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就(2016)鲁0203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720240元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栾民系夫妻关系,在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原告与栾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03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书(下称7083号判决),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栾民向本案原告返还购房款70万元。后原告发现,原告与栾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相应价款发生在栾民与本案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内,因此,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与栾民就7083号判决项下给付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孙玉红辩称,1、夫妻一方非因家庭生活的重大举债行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该笔债务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被告对于案外人栾民私自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不知情,同时处分共有房屋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栾民出卖涉案房屋给原告的行为非因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因此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会严重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2、被告对案外人与原告何时何地支付多少购房款不知情,同时案外人栾民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方面不知情,另一方面也未进行追认,如此导致售房协议无法履行的责任应当由案外人栾民承担,被告不承担责任。综上,被告不应就(2016)鲁0203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720240元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被告孙玉红与案外人栾民原系夫妻关系,二人1993年登记结婚,2015年7月21日离婚。2014年1月18日原告李树杉与栾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栾民以180万元的价格将青岛市***户房屋卖给李树杉。协议签订后,李树杉共向栾民支付了70万元的购房款。2016年8月8日本案原告李树杉起诉栾民,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70万元,本院受理该案并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鲁0203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解除原告李树杉与被告栾民之间就青岛市***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栾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树杉购房款70万元。案件受理费15240元与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栾民承担。该判决书已生效。当事人对下列证据和事实有争议:庭审中被告孙玉红提交了落款时间为1993年10月1日的共同约定一份,该约定内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由栾民单方签字所负债务由栾民单方承担,孙玉红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对该共同约定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表示不知道该约定,被告孙玉红表示未向原告告知过该约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杉与栾民就青岛市***户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原告李树杉支付70万元购房款均在被告孙玉红与栾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买卖协议项下栾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应由栾民与孙玉红共同享有和承担。被告孙玉红提交的共同约定无论是否真实,因原告对该共同约定并不知情,故该约定不能对抗原告李树杉。综上,(2016)鲁0203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判令栾民承担的义务应为孙玉红与栾民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李树杉要求被告孙玉红就(2016)鲁0203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720240元(购房款70万元、案件受理费15240元、保全费5000元)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玉红对(2016)鲁0203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栾民72024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002元及保全费4270元,均由被告孙玉红负担(原告李树杉已预交,被告孙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树杉)。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会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人民陪审员  崔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官 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