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俊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俊彦,冠县腾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许永宾,朱士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75号之一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董事长。被申请人:翟俊彦,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冠县腾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法定代表人:许永宾。被申请人:许永宾,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朱士广,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于2016年1月作出(2016)鲁1525民初2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2017年7月27日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鲁1525民初275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玉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