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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晋昌与河南安好实业有限{公司、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晋昌,河南安好实业有限{公司,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207号原告:郭晋昌,男,汉族,l971年2月4日,现住南阳市。被告:河南安好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汉冶路交叉口东鸿源小区l0号楼l5楼1510室。法定代表人:王峰,任经理。被告:王峰,男,40岁,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驳回原告郭晋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中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俊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