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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韦凤念、韦文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凤念,韦文安,韦彩娜,韦美秋,韦礼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凤念。申请执行人韦文安。申请执行人暨上述二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韦某。申请执行人韦彩娜。申请执行人韦美秋。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清干。被执行人韦礼校。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韦礼校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4民初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礼校没有履行义务,上列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韦礼校给付补偿费15000元,返还预付案件受理费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礼校于2017年7月27日给付补偿费15000元,返还预付案件受理费5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同日,上列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民初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必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