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永刚申请执行苏永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刚,苏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刚,,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苏永军,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永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