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聂瑞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426号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江佑生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清,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山南路64号国际金融街3号楼26层。法定代表人:向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梅,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新居1号14栋2楼。法定代表人:杨晖霖。被告:聂瑞平,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聂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芳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