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铭威与文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铭威,文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901号原告:黄铭威,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文天华,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黄铭威诉被告文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原告黄铭威邮寄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8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铭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仇 争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人民陪审员 汤少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