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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铭威与文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铭威,文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901号原告:黄铭威,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文天华,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黄铭威诉被告文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原告黄铭威邮寄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8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铭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仇 争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人民陪审员  汤少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