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黄绍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黄绍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初261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负责人:李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占国,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威,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绍文,×××。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黄绍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佘志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梁广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绍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198587.78元(截至2017年2月16日,欠款本金152054.36元,利息18668.60元,滞纳金27864.82元),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黄绍文于2016年1月26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截至2017年2月16日累计欠款本息合计198587.78元。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黄绍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表、对账单、客户信用卡交易记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6日,被告黄绍文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被告签字确认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如甲方(本案原告,下同)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本案被告,下同)根据账户对账单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该等其他利率计付的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记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乙方还款未到达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滞纳金。乙方如持有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该合同还对取现手续费、年费等进行了约定。被告黄绍文领取信用卡后进行了交易,但未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归还透支金额,被告虽然先后向原告转款支付部分款项,但截至2017年2月16日被告仍累计欠款本金152054.36元,利息18668.60元,滞纳金27864.82元。由于催收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一、原告和被告黄绍文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二、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信用卡,被告领用并使用了信用卡。被告拖欠原告欠款,违反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黄绍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绍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截至2017年2月16日的欠款本金152054.36元,利息18668.60元,滞纳金27864.82元,并支付从2017年2月1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72元,由被告黄绍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佘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 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