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司启根与康瑞金、艾对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启根,康瑞金,艾对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民初2128号原告:司启根,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瑞金,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艾对家,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司启根与康瑞金、艾对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是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启根及委托代理人陈火扬,被告艾对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瑞金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司启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19日,被告一康瑞金因进货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二艾对家为被告一康瑞金向原告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协商无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司启根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二张,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担保的事实。康瑞金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艾对家辩称:借款及担保是事实。我也陆续还款4000多元,有部分原告打了收条。康瑞金欠的债务比较多,我现在也很困难,也在尽我所能还款,每个人都还一点。艾对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答辩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质证和辩论,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艾对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康瑞金是艾对家的妹夫。2012年2月19日,康瑞金因资金周转向司启根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艾对家在借条“连带担保责任人签名”处签字并捺手印为康瑞金提供担保,同时二人将各自捺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司启根;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司启根多次向康瑞金及艾对家催要借款,至2017元月止,艾对家陆续归还司启根借款本金4000元。现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在被告康瑞金向原告司启根借款并出具借条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司启根要求被告康瑞金归还借款9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艾对家作为连带担保责任人承担连带归还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康瑞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司启根借款96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艾对家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被告艾对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瑞金追偿。三、驳回原告司启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司启根承担50元,被告康瑞金、艾对家共同承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是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墨韵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