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凡与湖北耀文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凡,湖北耀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778号原告:陈凡,男,生于1989年7月6日,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告:湖北耀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办事处城隍村(明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5432476F。法定代表人张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凡诉被告湖北耀文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凡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凡承担。审判员 谢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荩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