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603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第六师芳草湖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鑫生源分公司与李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鑫生源分公司,李春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935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鑫生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芳新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552436195X。法定代表人:刘百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武,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春生,男,1967年1月8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鑫生源分公司诉被告李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鑫生源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鑫生源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春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鑫生源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鑫生源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章微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