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6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汉钊与叶然青、叶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汉钊,叶然青,叶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183号原告:何汉钊,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彬,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然青,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叶碧云,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何汉钊与被告叶然青、叶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碧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于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前离婚,本案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叶碧云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汉钊撤回对被告叶碧云的起诉。审判员  王秀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