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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家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何家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568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园园,系公司员工。被告何家其,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家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