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单战与丛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战,丛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806号原告:单战,男,51岁,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农安县。被告:丛海龙,男,住农安县。原告单战与被告丛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单战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茂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