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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与青铜峡市隆茂工贸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青铜峡市隆茂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532号原告: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铜峡市小坝镇建民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02010137422W。负责人:马晓军,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冬梅,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青铜峡市隆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小坝文化北路295号。法定代表人:白文军,该公司经理。原告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青铜峡市隆茂工贸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负担,退回原告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50元。审 判 长  蒋宁侠人民陪审员  崔向宁人民陪审员  贾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包怡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