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翟作章、李家(加)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作章,李家(加)孝,齐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翟作章等16人。被执行人李家(加)孝,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齐共菊,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执行的翟作章等16人与李家(加)孝、齐共菊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邴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