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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与邓练岗交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邓练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6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住所地重庆市沪蓉高速公路奉节收费站旁,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法定代表人:曾上游,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郑东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邓练岗,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22日,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NO.1813138)及加处罚款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工作人员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是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撤回对“NO.1813138”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200元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欧 燕审 判 员  李兰兰代理审判员  费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