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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佩凤与陈培明、何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凤,陈培明,何永光,冼思婷,梁凯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263号原告:李佩凤,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培明,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何永光,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冼思婷,女,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凯仪,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佩凤诉被告陈培明、何永光、梁凯仪、冼思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冼思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冼思婷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佩凤撤回对被告冼思婷的起诉。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