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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福清市汇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福清市美美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市汇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福清市美美鞋业有限公司,孙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195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汇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元载工业村,组织机构代码:68306868-7。法定代表人吴国辉,董事长。被执行人福清市美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油楼村(华翔蓄电池公司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181669264411F。法定代表人孙良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孙良旺,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福清市汇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清市美美鞋业有限公司、孙良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2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清市汇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005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清市美美鞋业有限公司、孙良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清市美美鞋业有限公司、孙良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福清汇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福清市美美鞋业有限公司、孙良旺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福清市美美鞋业有限公司、孙良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清市美美鞋业有限公司、孙良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福清市美美鞋业有限公司、孙良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清市美美鞋业有限公司、孙良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2975号民事调解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繁金执行员  曾起贵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正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