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继林与被执行人云南友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林,云南友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杨继林,男,194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被执行人云南友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定县狮山镇罗姕彝寨*号地*栋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李志宏,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988837X。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继林与被执行人云南友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云高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友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202657.5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202657.5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