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姚常才与易耀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常才,易耀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853号原告:姚常才,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涿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玉,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耀红,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干部,住涿鹿县。原告姚常才与被告易耀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姚常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常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姚常才负担。审判员 李明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