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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顾明朋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明朋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刑更5号罪犯顾明朋,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安县。2014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0147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罪犯顾明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海安县司法局于2017年7月25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顾明朋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海安县司法局提出:罪犯顾明朋在缓刑矫正期间不思悔改,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7月23日被海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海安县司法局认为,罪犯顾明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撤销罪犯顾明朋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明朋于2014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后本院向海安县司法局发出执行通知书,由该局对罪犯顾明朋进行监督管理。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27日,罪犯顾明朋多次参与王某(已被判刑)等人在海安县海安镇、大公镇等地开设的“二八杠”赌场,并在赌场上专业为不特定的参赌人员洗牌,靠赌场上的庄家发红钱获利。在调查过程中,顾明朋如实供述了上述违法事实。2017年7月23日,海安县公安局对罪犯顾明朋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因其已被刑事拘留二十九日,故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顾明朋的供述,书证本院(2014)安刑初字第014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海安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顾明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本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但其不思悔改,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海安县司法局的建议,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安刑初字第014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顾明朋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顾明朋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4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25日被刑事羁押26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洁人民陪审员  蔡庆观人民陪审员  郭仲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