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陈天保与三亚诚意工程顾问经营部、许忠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保,三亚诚意工程顾问经营部,许忠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5027号原告:陈天保,男,1949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胜,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亚诚意工程顾问经营部,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解放四路天然气公司407房。负责人:张龙泉,该经营部经理。被告:许忠存,男,1966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海南省万宁市。原告陈天保诉被告三亚诚意工程顾问经营部、许忠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天保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保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保撤诉。本案受理费208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天保负担10432.5元,退还原告陈天保10432.5元。审 判 长 陈孟灿人民陪审员 孟胤晨人民陪审员 李海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俊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